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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父仇,手刃“敌人”,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16 11:28:09 人气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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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董某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王某之父王某成,让王给其买酒喝,被王拒绝。董继续纠缠,并强行在王的衣服口袋里掏钱,致使二人推拉、撕打。撕打中,董致王头皮血肿、胸壁软组织损伤。后王某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

晚10许,被告人王某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董某上楼来到其家,即与董某发生争吵、撕打。撕打中王某在其家厨房持菜刀一把,向董某伟头、面部连砍八刀,将董某当场杀死。次日下午,王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被害人董某无故打伤被告人王勇的父亲,又找到王某家,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人王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故应依法从轻判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经济损失人民币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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