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地方国企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中新网6月13日电 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向地方国有公司办理债务申请备案登记要求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地方国有公司办理债务申请备案登记必须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金硕摄
通知指出,所有公司(包括地方国有公司)及其管理的境外公司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要境内公司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通知指出,所有公司(包括地方国有公司)出具债务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由企业广告主要决策人签名确认。 对做出虚假承诺的公司,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将公司和第一决策人的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通知指出,地方国有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财政资金承诺偿还地方国有公司的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通知指出,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公司发行的债务仅限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债务。
通知指出,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必须加强新闻披露。 债券募集证明书等文件中,不可以混入可能涉及政府信用的误导性推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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