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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作期终复审调查 如果终止措施可能会对中国造成损失”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9 18:57:02 浏览:

中新网5月30日电 商务部网站30日报道,商务部将从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期末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

商务部。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金硕摄

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年5月31日起5年。

2019年3月29日,商务部收到宁波巨型化工科技有限企业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末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中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要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审查了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倾销持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损害持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等。 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对产业及产业的代表性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四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及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末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反倾销措施期末复审调查期间,将继续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按照商务部年度第32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此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复审产品的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年第32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公告称,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此次反倾销期末复审。 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模式》,提供基本新闻、倾销调查期间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情况等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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