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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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01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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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公告确定,公租房建设期间,对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的占地面积,免征城镇土地征收税。 其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城市的土地购置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机关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宅项目建设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的印花税。
向公租房经营管理机关购买住宅作为公租房,对免征契税、印花税的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租赁合同相关的印花税。 公租房免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机关应当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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