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两年免征公租房房产税 租金免征增值税”
免除公租房税(网络图)
财政部网站5月9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表示在公租房建设期间,对用地和公租房建成后的占地面积免征城市土地征收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机构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印花税的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建设公租房
免除土地征收税
北京青年报记者观察到,该公告将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告,以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为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的占地面积,免征城镇土地征收税。 其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城市的土地购置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机关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宅项目建设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的印花税。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可以享受部分免税
向公租房经营管理机关购买住宅作为公租房,对免征契税、印花税的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租赁合同相关的印花税。
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来源,增值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3年内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公租房子获得房租
免除增值税
公租房免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机关应当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快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纳入不动产权利说明、载有不动产原值的有关材料、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宅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办理公租房租赁合同等保留调查
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自2019年以来,多次由相关部委发文开展相关事业。 1月,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租房资产管理大体上由所有权和聘用权分离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用公租房资产担保。 并提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对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建立调剂录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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