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职工大病患者符合条件将纳入救助范围”
国家医保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确定统一规范符合因病贫困重症患者认定条件
的职工大病患者符合条件纳入救助范围
11月19日,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该局公开答复了日前相关政协建议的《职工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确定统一规范因病贫困重症患者的认定条件,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国家医保局在恢复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提出的《关于全部职工毁灭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机制的建议》时,提出了全部职工医疗保障相关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促进以及全部药品采购和供应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复印件。
在此基础上,在对相关政协提案提出的“结核病患者实行单一病种支付政策”进行公开答复时,结合支付方法改革,鼓励地方探索单一病种支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继续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健全及时准确识别救助对象的机制
在完善的职工医疗保障相关制度体系中,目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80%左右,封锁线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根据各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机制,将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各地还普遍确立了员工高额医疗费补助。 国家医保局确定,公司支付给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下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工作人员和因高额医疗费负担而陷入贫困的困难工作人员,可以申请相应的救助。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设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左右。
国家医保局确定,下一步将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救助对象及时、准确的识别机制,统一规范因病贫困重症患者的认定条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精度。
比较符合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保障的诉求
对于一些大病的员工,如果采用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突破基本保障范围,个人的支付负担也会增加。 对此,国家医保局认为,医疗保险补充涉及职工大额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公司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补充等多种形式,同时不同制度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责任界限不同,保障目录范围不明确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基金支持能力等
国家医保局下一步是在统一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机制的情况下,加快健全医疗保险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公司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密切联系,在较大病员工的基本保障上
该政协委员还提出“建立家庭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医保局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筹资和待遇政策研究,完善职工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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