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伍军人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伍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月份开始,三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在此幅度内明确具体的限额标准。
通知指出,公司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月份开始,三年内根据实际募集人数按定额依次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持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公司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在此幅度内明确具体的定额标准。
此外,通知还指出,公司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可以适用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其他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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