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类人买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日前,天津重新公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员工购房日期至2019年2月1日,按原政策执行,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以后,按新政策执行。 购买日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印制时间,以住宅交易网签名系统中的记载新闻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积金新增办法确定三种情况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类是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的住房。 第二类是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存在住房买卖情况的第三类是不能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以购买第一套住房是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购买第二套住房是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 此次调整后,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并执行相同的政策。
另外,这次的新方法确定了诈骗行为的处罚措施。 因虚假购房、婚姻或者其他消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贷款金额,并依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逾期不归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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