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采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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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07 14: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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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北京1月24日电(记者申锟)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购置税优惠。
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地产、土地,暂时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征收税。 并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采用的房地产、土地,按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明确征收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征收税。
通知指出,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地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服务的房地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服务的房地产、土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征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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