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公司自持型租赁住房快速发展 助力“租购并举””
在最近于北京举行的“自用租赁住宅开发运营模式”研讨会上,专家指出,公司自用租赁住宅是增加租赁住宅供给、促进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创新尝试。 现阶段需要尽快确定定位,完善土地、金融等政策,发挥公司自持租赁住房的示范作用。
公司独特型租赁住宅是以不动产开发公司等为主体开发建设、运营的“光靠租赁不卖”型住宅。 迄今为止,我国住宅租赁市场的供给主体以个人租赁为主,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化程度低,租赁关系稳定性差。 快速发展机构化住宅租赁公司,有助于租赁市场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规范化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 机构化租赁住房分为“管理型”和“自持型”。 其中,自持租赁房属于“重资产”模式,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在租赁市场定位中主要起到引诱和补充作用。 公司通过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租赁管理和服务,起到示范和标杆作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认为,与分布式转贷租赁相比,自持租赁特别是集中式自持租赁机构的快速发展,对租赁市场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自用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模式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经济新闻社房地产新闻部副总万利指出,自用租赁住房是在加快构建“租赁住房并行”等住房制度的背景下,多渠道、多主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的创新尝试。 但是,目前的土地出让、税收、金融等政策主要针对商品房和保障房,因此与自建房的运营模式不一致。 自建房的快速发展面临着土地供给方法优化、配套金融政策不完善、价格高企利润难、产品定位设计难等难题,亟待破解。
对此,秦虹提出,在政府层面,以降低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价格为首要方向,支持机构租赁的快速发展。 在公司层面,通过新闻化减少人力成本,降低管理价格。 另外,加快资产证券化、机构租赁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处理住房租赁机构经营期间的资金流动性。 在用地方面,柴强建议在有关部门充分研究的情况下,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土地“年租制”试点,降低土地不重复出让的价格。
专家表示,租赁住宅的开发运营不能简单地应用商品住宅买卖市场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 只有明确的盈利模式,才能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实现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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