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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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8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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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9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的复审做出判决。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复审期间存在倾销,并据此明确了倾销幅度。 裁定称,自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非分散位移单模光纤,必须根据裁定明确的各企业流动幅度( 33.3%-78.2%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90011000。 但是,不包括税则号下的其他类型的光纤、光纤束和光缆以及itu-t g.657a/b型光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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