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减税红利来了!5月起商业养老保险享受个税优惠等开始实施”
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等改革措施,将于5月1日起实施。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年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新规的“含金量”和税务机关将采取的具体落地措施。
4000亿元减税红利即将到来
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从5月1日起将17%和11%两个阶段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等3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预计将每年减税超过4000亿元。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表示,为了不折不扣地将上述减税红利送到纳税人手中,税务总局将3项增值税改革任务细分为10方面41项措施,并逐一付诸执行。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共编制财政部和政策文件2份,发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征管辅助文件4份,相关改革在基层落实,具有操作依据。 升级税务新闻系统。 该业务涉及纳税人报纸登记、发票管理等几十个模块的编制、升级和联调试点,目前各项业务进展顺利。
王道树表示,目前已出台多份征管补助文件,确定常规纳税人被转入小规模纳税人及税率调整相关补助规定,使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个人养老增加资金保障
从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包括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将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企业承保的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先生介绍。
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不仅采取了国际通行办法,而且在领取环节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在试点期间引入权威的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规范性
“有利于改变目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 ”邓勇说。
根据规定,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体,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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