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莫让“先提价再打折” 毁了声誉”
“双11音乐节”的狂欢刚刚散去,“双12”就来了。 对商家来说,当然希望能抓住机会,卖出自己的商品。 对顾客来说,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获得真正的经济性是理所当然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推进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广告主体责任的积极履行,不可否认,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广告、假冒交易、炒作刷单、恶意差评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并且,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纠纷解决机制、赔偿预付等的建立,顾客满意度明显提高。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有商家通过“涨价后再打折”、“挽回好评”等手段欺骗顾客,侵害顾客权益。
这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 我们认为,对于这种行为,顾客应该学会用脚投票,显露这些商家虚伪的面孔。
当然,商家不诚信的行为不仅包括“涨价后打折”,还包括刷信用、0元购买、大数据杀熟、默认校验、“玫瑰羊毛”等。 这也是电子商务在诚信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和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下月开始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新闻,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交易、编制客户评价等方法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推广,欺骗和误导客户。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今年第三季度,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2.6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2%。
面对日益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如何保证顾客的权益? 我认为这需要从多方面开始。
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管,使监管具有科学性、长时间性、连续性、稳定性。 再三严格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创新监管理念,运用网络思维和网络管理方法,优化监管方法,提高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依法打击侵权造假、不公平竞争等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努力执行职务。
各EC平台要严格控制准入,认真积极应对客户需求,在平台管理、新闻披露、公平竞争、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切实履行互联网经营主体的责任。 例如,坚决禁止“好评返还”等行为。 由于这一行为,客户对产品和卖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了非客观的评价,严重侵犯了其他客户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客户的利益,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公平的交易规则,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文化。
商家要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守信的形象和经营理念,在价格上公开,在质量上保证质量,在客户心中建立良好的声誉,不能“加价后打折”等行为,破坏自己的声誉、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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