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青岛平度支行因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遭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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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8 1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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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目录网讯5月24日综合报道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1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行因贷款后管理不足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6
处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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