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宁夏路支行违规遭罚 贷款转保证金开立承兑汇票”
据大中目录网信5月24日综合报道,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13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路支行以贷款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青岛银保监
处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的个别、合并或者违反规定不批准变更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的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的;
(八)向相关人员发放无担保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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