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子支付手段实施盗窃 这类案件怎么认定?”
随着微信、支付宝( Alipay )等电子支付手段的兴起,更隐蔽、更庞杂的新型盗窃犯罪也在滋生。 截至2007年,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共办理了多起利用支付宝( Alipay )、微信钱包等实施盗窃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要准确认定新的电子支付盗窃犯罪,必须结合这类案例的盗窃特点,具体拆解评估案例的性质。
目前,新的电子支付盗窃案件的特点是利用技术漏洞,窃取他人账户,盗窃财产。 行为人利用受害者以前采用的手机号码、邮箱或淘宝账号与支付宝( Alipay )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 Alipay )账户密码的方法控制受害者的支付宝( Alipay )账户, 另外,拦截并转发受害者的手机短信获取,再通过密码重置受害者的支付宝( Alipay )账户等操作后,盗窃受害者账户和相关银行卡内的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是利用亲密关系租用手机,取账户密码盗窃财产。 这种犯罪方法对行为人的技术能力要求较低,因此占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是利用电子支付透支功能,进一步扩大损失。 为了吸引顾客的费用,目前电子支付方法多给顾客一定的透支额度,同时采用透支额度的门槛低,采用方法迅速。 据此,行为人只要获得受害者的支付宝( Alipay )和京东商城等支付账号和密码,就可以使用受害者的“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在网络平台上兑现或增加费用,扩大受害者的损失 四是犯罪迅速,事后删除记录也不易被察觉。 由于这种犯罪行为被平稳掩盖,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可以从其账户转移财产,行为人转移财产后,一般会删除转账和交易记录,对不太使用电子支付方法的被害人来说,很难及时通报 当受害者发现其账内资金被扣时,不禁想起谁有犯罪嫌疑人,这给案件的发生和破案造成了障碍。
关于新型电子支付盗窃案件的认定,我们认为应当分情况具体拆除。
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 Alipay )和微信账户窃取余额的行为包括:第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支付宝( Alipay )、微信账户、密码,直接将他人的余额转入自己的账户。 第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密码,为自己和第三方买东西等。 一是行为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他人账户密码后,秘密采用他人账户密码,将他人余额变为自己的,符合普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直接将受害者的余额转入自己的账户,而是通过买卖交易的方法获得物品。 乍一看,行为人以掩盖真相的方式代替受害者与淘宝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借助卖家的手将货物发送给自己,行为人获得的不是受害者的财产而是在淘宝上购买的物品,实际上,是行为人通过商店获得财产支付价款的方法 在店里,这是正常的买卖交易行为,也没有义务知道涉及的对方是否是本人。 所以,上述窃取他人支付宝( Alipay )和微信余额的行为都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金额较大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在非法取得他人余额宝余额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余额宝余额的行为,评价余额宝余额是否被顾客占有是很重要的。 关于理财类产品中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关于支付宝( Alipay )平台的结余增值产品,余额宝和支付宝( Alipay )的支付功能不同,属于理财产品,客户开设余额宝账户实际上是支付宝( Alipay )企业和理财产品的 有观点认为,客户的金钱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前提,通过互联网支付转移到支付宝( Alipay )企业的占有上。 其财产由支付宝( Alipay )企业占有和采用。 因此,余额宝账户内的财产不是客户占有的财产,行为人将支付宝( Alipay )企业占有财产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产”,应规定盗窃罪。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客户在与资产管理企业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后,不再直接占有这些财产,有权受益。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获取他人的余额宝账号和密码,并将余额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将侵害支付宝( Alipay )企业的占有,窃取支付宝( Alipay )企业的财产。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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