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化妆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将于广东诞生”
全国第一部化妆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将在广东诞生(网络图)。
3月26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并于28日进行表决。 如果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保护人民“面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在广东诞生。
根据草案的附加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者
此外,草案还未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注册和经营资格验证,未建立注册文件,及时更新核验或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省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新闻交流与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化妆品费用安全警告。
参照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草案将进一步细化化妆品产品召回和生产经营规定,确定各方在产品召回中的主体责任义务,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草案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向相关经营者和客户经营和采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销售的化妆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和客户。 按照国家规定召回的,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实施召回,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召回。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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