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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个体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为183天”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3 16:06:02 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说明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将从5月1日起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说明发放的相关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收居民个体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从1年调整为183天。

资料来源:市民在个人所得税基础新闻收集点进行相关情况登记。 记者殷立勤摄影

《公告》确定申请人申请出具《税收居民说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说明》申请书;

(二)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证明等说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性居住的说明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新闻、住所情况证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纳税年度内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以上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说明资料,包括出入境新闻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情况;

(六)合伙公司的中国居民合伙人申请为申请人时,还需要提供合伙公司的登记情况。

上述填写或者提供的资料应当提交中文复印件,有关资料原件为外文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或者签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结合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现行规定,首先进行了如下调整。

协调接待机关。 根据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为继承原国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职责,将《税收居民说明》的受理、发证机关调整为新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发证的处理流程不变。

调整一部分提出几个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收居民个体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从1年调整为183日,因此调整并确定申请发行《税收居民说明》需要提交的资料。

简化部分涉税资料。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简化涉税资料的要求,简化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更明确地确定涉税资料。

更改表单的格式。 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根据国际惯例,同步调整申请书和《税收居民说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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