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年起下调车船税税额 进一步降低公司物流价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网站消息,从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将全面调整车船税税率水平,将所有车辆税额标准降至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进一步降低公司物流价格,实质性减轻公司负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文号:沪府规〔2019〕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行日期: 2019-01-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事务、局:
现向你们印制《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本市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其全体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
二、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实施规定所附的《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三、本市经车船运营主管部门批准,对本市范围内用于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所有,首要是农村地区采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船办理免税手续。
四、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登记地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征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按月计算,不一次性重复缴纳。 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结束前,结清本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分别按照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
(一)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投保的,并向保险机构缴纳。
(二)新购置的船舶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月份缴纳。 其他应税船舶在进行船舶年度检验前缴纳。
(三)转籍、转让、报废的车船尚未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缴纳。
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退税义务人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车船新闻共享机制,协助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实施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府发〔〕95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车船税纳税额表(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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