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质量检验关联条件”
本公司北京7月3日电(赵文君、宋昕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电梯定期检查机构审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法规定了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总额、检验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法:适用于首次申请电梯定期检查的机构批准,依照本法获得批准的电梯定期检查机构在收到采信后开展电梯定期检查工作。
方法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电梯对定期检验机构的批准过程,批准程序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规则执行。 方法:规定特殊设备检验机构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时,必须书面通知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定期检查机构在实施检查前,必须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新闻管理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及时检查进厂检查数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另外,电梯定期检查机关在注册地以外的省市进行检查检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企业。
方法:进一步对分企业的设置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分企业变更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电梯定期检查机关撤出原审批机关管辖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新址所在地审批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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