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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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8 0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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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年11月7日起,泰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8.6%,其他韩国企业按21.7%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据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介绍,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期间重新审查适用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裁定,此次复审调查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有倾销。
商务部强调,从2009年11月7日开始,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抵销税按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计算公式为抵销税=海关纳税价格×抵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向价格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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