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对因去产能等政策停产停业公司免征部分税项”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生产能力和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征收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按照生产能力和调整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关闭的公司,从停产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 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自年10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执行。 发布通知前公司按照生产能力和调整结构政策的要求停业、关闭但相关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尚未解决的,可以按照通知执行。
以下是原文。
关于生产能力和调整结构的房产税城市土地征收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推进生产能力,调整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转换和高度化,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购置税政策确定如下。
一、对按照生产能力和调整结构政策要求停止生产、关闭的公司,从停止生产的下一个月开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 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生产能力和调整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关闭的中央公司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布,其他公司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认定并公布。 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交认定公布的公司名单(包括停产、关闭时间)。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的公司情况,恢复生产经营,并将退出注销程序的公司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公司享受本通知书规定的免税政策,按照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清查不动产土地权属资料、不动产原值资料等。
四、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公司按照生产能力和调整结构政策的要求停业、关闭,但有关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尚未解决的,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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