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新规:购买第三套住房 不得采用公积金”
最新版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确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存款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首付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和该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于贷款额度,合肥公布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贷款总额与首付差额以下的金额。 借款人贷款的金额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 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审查判断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借款人面谈,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和信用审查主管部门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含配偶)的信用状况,取得借款人资格、 审查信用,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并在以前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借款人可以抵押所有、共有或第三方所有房屋,抵押物的现值以合同价格、相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的房屋价格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判断机构判断的价值为准。 贷款额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比例最高不超过80%。 这与旧做法的规定相比有所提高。 旧方法规定,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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