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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0 17:12:02 浏览:

财政部29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宣布,对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口未取得较为有效进货证明的货物,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指出,向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口未取得较为有效进货证明的货物,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在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确定取消出口退保(免征)的货物。

财政部还确定,各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间信息表达合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新闻转发税务总局。 各试验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新闻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财政部表示,《通知》内的综合试验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通知》内的电子商务出口公司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所列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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