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金融机构向小微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中小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年9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文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中小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年9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中小公司、小额公司和个体工商发放小额信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两种适用免税的方法之一。
(一)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以下的单一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以超过免征增值税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一小额贷款获得;
(二)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一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中,该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超过一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在上述两种方法之间选定一种作为当年免税适用方法,选定后,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监管部门上年度“二增二控”考核合格的机构(年考核合格的机构名单以年上半年实现“二增二控”目标为准),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两增两控”是指每户信用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中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以上,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在去年同期水平以上,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价格(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收钱, 金融机构完成“二增二控”的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审查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公司、微型公司,是指符合《中小企业规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300号)的小型公司和微型公司。 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均按贷款发放时实际情况明确的营业收入指标按贷款发放前12个月自然月累计数明确,不足12个月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利润(年) =公司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利润/公司实际存续月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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