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应公平竞争 卖家应拒绝“二选一””
电商(网络图)
在今天法制日报社举办的电商立法和领域公平竞争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电商立法应发挥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竞争是电子商务市场活力的来源。
他强调,对于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应该告别让卖方二者择一的方法。
在这一天的讨论中,专家们普遍强调了电商立法的重要性。 专家们表示,目前已有多家电子商务公司界投诉。 由于法制建设落后,互联网超前,立法者、监管者、司法者追赶着互联网高铁,跟不上,出现了情况,好人愤怒,坏人威吓。 为了扭转这种现象,电商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也会促进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刘俊海表示,在平台还没有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让卖方二选一,但对于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他告别二选一的规则,让平台与平台之间竞争,与卖方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表示,数据是核心竞争资源。 现在互联网的竞争,表面上是市场份额的竞争,但市场份额是基于流量的,流量的根据是数据,掌握了数据才能引导流量,没有数据就没有公司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长长江学者赵旭东就电商立法基本上通过了许多具体规则和条款的设计,提出了公平竞争的目标和要求提出了两种观点。
首先,关于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一个是电商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还包括普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以及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竞争。 第二种公平竞争是网上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以前流传的商事主体、电子商务主体之间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其次,关于目前争议较大的电子商务注册问题、平台责任问题、报纸提交问题等,今天这些问题似乎与公平竞争密切相关,所以妥善处理竞争问题是处理其他问题的关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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