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取消电网公司部分垄断性服务收钱项目”
为了切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平均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10%的要求,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电网清理和供电环节入账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放权、监管创新、
取消电网公司部分独家服务的收款项目。 根据《通知》的要求,电网公司提供的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配电价格,不得通过配电价格的回收,以其他名义向客户变更收费。 取消电网公司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检查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款项目,取消电力供应基本服务中可以包括的电话卡附加费、电费重复使用、户口变更等收款项目,以及与服务复印件相似的其他独家收款项目 电网公司已向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检测、恢复供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公司责任的,由客户承担相关费用。
全面扫除规范转换供电环节的不合理涨价行为。 供电是指电网公司不能直接向最终用户供电,而是由其他主体供电的行为。 目前,一点地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房地产、办公楼等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涨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比较有效的传播和落实。
《通知》要求,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客户,电网公司要积极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根据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如果没有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施供电,供电主体必须将今年以来的所有降价政策措施传导给最终用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电网公司比较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供电主体违规涨价,纠正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发改委还要求加快落实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是加快客户的临时电费退费。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网公司在今年7月底之前归还所有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电费。 确因客户销售者等原因不能返还的,电网公司应当在营业厅、当地主要媒体依法公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仍不能返还的,消耗省级电网配电许可收入。 二是开展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 省级电网公司应当在7月底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额外征收详细情况。 尚未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公司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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