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认定美进口高粱存在倾销”
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对国内高粱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裁定称,自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时,必须根据裁定明确的各企业保证金比例( 178.6%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产品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表示,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30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7.3条,立案60天后,调查机关有权作出初步裁定,采取临时措施。 本案于年2月4日起草,4月17日初步裁断,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
他说,立案后,调查机构通过发放问卷、听取意见、访问高粱主产区等方法进行调查,做出了客观的判决。 初步调查显示,美国高粱对中国市场有倾销行为,倾销幅度高,严重冲击了中国国内高粱市场。 美国高粱向中国的出口量急剧增加,从年的31.7万吨增加到年的475.8万吨,增长了1.4倍。 而且,美国高粱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从每年290美元/吨降至每年200美元/吨,下降31%。 由此导致中国高粱价格下跌,中国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王贺军指出,美国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继续参与后续调查进程,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关切。 调查机关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开透明地进行调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中国一贯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主张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开展贸易救济调查。 中方愿通过与美方扩大合作,缩小贸易行业分歧,共同维护中美经贸合作大局。 ”。 王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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