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传递纠纷案历时三年多 作家怒怼苹果终胜诉”
年末,作家江南终于收到了苹果企业的赔偿金。 这意味着三年多来,作家江南对苹果企业侵犯了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
虽然作家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苹果企业作为平台型科技企业,提供了硬件产品和相关的互联网服务。 多为技术专利纠纷,两者为什么会发生侵权纠纷? 这要从江南的作品开始。
作家江南状诉苹果企业
比起本名杨治,江南这个笔名更为人熟知。 2002年凭借作品《前段时间的少年》进入文坛,之后以幻想文学的主题素材为中心,《九州条纹录》《龙族》系列为代表作。
其中,《九州缥缈录》系列包括《九州缢录ⅰ蛮荒》、《九州缢录ⅱ苍云古牙》、《九州缢录ⅳ辰月之征》、《九州缢录ⅴ一生之盟》、《九州缢录ⅵ豹魂》6卷,为虚构
但年作家江南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客户采用iphone、ipad、touch等苹果企业旗下产品时,进入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下载了“江南方梦入作品全集”这部手机的应用。
感到受到侵害的江南,只能以起诉书将苹果企业告上法庭。 原告江南认为,被告苹果企业未经本人许可,通过新闻网络向社会公众下载浏览原告享有版权的涉案作品,取得经济利益,构成对原告作品版权的侵犯。 被告提供网络服务,被告对苹果店铺存在的侵权应用存在主观过错,没有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疏于相关应用的审查管理。 有两个需求。 一是苹果企业删除相关应用;二是赔偿经济损失122.4万元和合理律师费3.2万元。
平台也要负责吗?
虽然可能是自觉有损,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苹果应用商店删除了涉案的应用,江南也同意了这一点,所以撤回了最初的诉讼请求。
但是,关于赔偿,被告苹果企业辩称:“首先是侵权主体的认定。” 苹果应用商店在中国的实际运营者是艾通思企业。 苹果企业没有实际运营,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其次,涉案应用由第三方开发者独自完成,被告没有开发、入驻、公布、清除行为,不提供任何帮助。 被告对第三方开发者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被告没有应该知道的主观过失。
再次,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过高。 原告没有提供说明被害的证据,必须按照被告的利益进行计算,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程序,被告没有受益。 原告计划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是恶意诉讼。
由此可见,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苹果企业是否是互联网平台的实际经营者。 苹果企业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额多少合适?
成也模式败也模式
一审法院主张,苹果企业是苹果应用商店在中国的经营者,但艾通思企业的注册设立在卢森堡大公国,是苹果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只负责向中国地区最终客户收取和结算相关费用,没有其他经营责任。
被告的苹果企业是平台运营商,一方面作为itunes程序开发者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另一方面与开发者签订协议,是相关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协议的约定,在appstore运营中提供协议的复印件、政策, 应用程序商店的所有应用程序都由被告自行开发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开发者开发。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苹果企业为应用商店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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