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牛奶盒上标识“85℃”获支持 美食达人企业需求遭驳回”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企业和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企业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美食达人企业的一审所有诉讼请求。
美食达人企业于2003年创立85度c企业品牌,取得4个“85℃”注册商标,在比较有效期内,经过多年的推广和采用,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年5月,美食达人企业发现另一家原审被告上海易买超市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易买企业)老西门店销售的光明企业生产的优倍系列鲜乳制品在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采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企业也在广告推广中采用了85℃。
美食达人企业认为光明侵犯了商标权:
要求光明企业和易购企业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合理支出5.95万元 ,易购企业赔偿阻止其侵权消费的合理支出69.20元。
光明企业辩论如下。
光明企业在涉案商品外装箱的显着位置采用了包括光明企业注册商标“光明”和“ubest”的彩色图形,这些标志容易被相关公众识别,明显大于外装箱的“85℃”。 光明企业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为描述性采用,代表涉案产品采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商标商标采用行为,不侵犯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中美食达人企业对涉案商标的含义来源采用了“咖啡最好在85℃下饮用”的含义,但这一结论并无科学事实根据。
易购企业表示下架了牛奶产品,包括涉案包装。
即使光明企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美食达人企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光明乳业不服,再次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
光明企业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采用被控侵权标识85℃,分别配有“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85℃杀菌巴氏鲜奶”等文案,光明企业行为符合相关公众使用巴氏杀菌技术特点[ / 仍然是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优势的范围,可以认定是温度,而不是美食达人企业的注册商标的采用。
由于美食达人企业没有生产过侵权商品(牛奶),也没有在牛奶商品中采用过商标,所以关于牛奶商品,公众对美食达人企业了解不多。
光明企业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中享有的“光明”商标是有名的商标。 这是因为,即使是熟悉美食达人企业注册商标的相关公众,通常观察光明企业控制着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认为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企业使用的杀菌技术的温度,不会产生侵权商品与达人企业和美食达人企业相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了美食达人企业一审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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