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再融资“松绑” 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来,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行业的重要事件。 证监会相继推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小额快速”审查机制,将ipo是否计划裁员上市的间隔时间从3年缩短为6个月等。 在此基础上,上周五证监会再次打出重拳。
11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发行监管答疑——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这次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文案。 一是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确定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 二是调整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
第一,股权分配、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通过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权的方法募集资金时,募集资金全部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其他途径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由于配股、发行优先股、不公开发行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要方式,上市公司被允许为补充流通资金、偿还债务进行再融资,意味着募集的资金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事实上,这在以前的再融资制度中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该条款的编纂被视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资金紧张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最佳支持。
二是上市公司允许通过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但如果再融资间隔过长,相关扶持将“远水”,无法挽救“近火”。 根据以往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的,本届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必须自上次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约18个月以上。 此次修订将18个月的间隔缩短为6个月,大大便利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
这样,上市公司每年可以再融资,两年进行三次再融资成为“常态”。 因此,这种编纂使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特别是对资金不足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支持成为现实。
此次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的编撰,体现了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无微不至的支持,这也是股市融资功能的进一步体现。 但是,从a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立场来看,股市不能光靠融资功能来偏重投资功能。 因此,有必要从股市监管的角度,重视融资功能,考虑股市的投资功能。 因此,管理层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捆绑”,需要限制部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或禁止再融资,“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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