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中新网4月24日电 海关总署网站近日,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首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被取消。
根据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前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按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进口商必须审查进口前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查不通过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经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验时,进口商应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说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品及其他说明材料。
四、海关接到有关部门通报,客户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确认后依法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大使馆个人用、旅客携带及邮寄、快递、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前包装食品生产公司必须保证出口前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查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体系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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