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强”“葛优躺”刷屏:走红表情包版权算谁的”
一种说法
明确表情包整体的权责,可以更好地保障表情包的作者、主角、出品者的权利,不进行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在电视剧《都很好》的热播中饰演父亲的“苏大强”成为新晋网红,其表情被社交媒体所包围。
事实上,名人和知名角色表情包在社交媒体上的采用由来已久,《葛优横》、《小岳岳系列》、《周杰系列》等动漫emoji和真人emoji的广泛采用是在线社会交流迅速发展的正常现象,
在法治意识高涨的情况下,人们也开始关心表情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责任。 简言之,表情包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个是表情包的作者通过创作而产生的权利。 另一方面,表情包的作者的创作和传达行为,是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首先围绕“表达”、“情理”、“包容”这三个与表情包相关的关键词进行讨论。
首先谈谈“表现”。 公众表达自由是宪法权利,有权发表自己对影视作品的评论、开玩笑、模仿等观点。 因此,公民根据自己的喜好,以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为目的,或者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情,或者与他人交流,根据影视作品和真人制作表情包,被认为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版权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 的构图和组合等,如果表情包的创作表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应该认为有自己的艺术加工和原创成分。 这个表情包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比如苏大强漫画表情包。 但是,如果只截取电影作品中由一帧或多帧画面组成的表情包,加上少量的文案,就不能认为是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的。
根据影视作品的作用和真人形象制作的表情包,是否会根据情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我想讲的“情理”,也必须考虑。 在这里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三种。
第一个是版权。表情包的创作如果是电影作品的单帧或多帧作品,或者剧照,或者作品台词中援引独创性的复制品,必须得到电影作品制作者的授权。 当然,个体的合理采用除外。
第二个是肖像权。如果表情包采用了真人形象,或者虽然采用了动画形象,但普通公众能够与真人建立对应关系,那么如果表情包的采用有营利目的,例如用于商家的广告推广,就会侵害相关主体的肖像权 好像是杨超越案和葛优躺的事件。
第三是名誉的权利。 现在,社会交流的应用中,有将真人形象改编得很差,或者带有不雅复制品的表情包。 在达到一定鄙视水平,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况下,这种表情包无论有无营利目的,都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名誉权。
版权法不仅保护权利人,其第一条明确鼓励作品的传递和文化事业的繁荣。 许多善意、非营利表情包的创作和传递,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递和明星知名度的提高。 我觉得这样的表情包可以带着“包容”的精神。 无所事事地寄信和起诉可能有助于减少公民的表现、权利人的形象、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司法诉求的疲惫。
总之,明确整个表情包的权责,可以更好地保障表情包的作者、主角、出品者的权利,不发生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林将(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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