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信实体清单”是否影响对外开放?专家这样回应”
《不可靠的实体名单》专门治疗那些人(锐财经)。
――访问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崔凡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名单”制度。 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合同精神、以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供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
中国建立“不靠谱的实体名单”制度有那些考虑因素? 对中外公司有那些影响? 会影响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吗? 相关主题,本报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崔凡。
记者:你认为中国建立“不可靠的实体列表”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崔凡: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和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并逐渐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说,欧美国家是中国外贸法律制度建设的老师,他们比我国有更完备更复杂的外贸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实施,经过2004年的修订和年的编纂。 《对外贸易法》的首要目的是迅速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外贸规模的扩大,外贸关系越来越复杂,国际经贸环境的不明确因素增加,我们有必要有选择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国内法建设,提高我国自身贸易利益的维护和外贸关系的稳定能力。
记者:这一举措与近期中美经贸摩擦升级有什么关系?
崔凡:现在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律制度越来越多。 其中有些法律制度实行所谓的长臂管辖,行使领外法权。
例如,其他国家的公司因违反美国要求将从美国购买的产品和技术转售给美国禁售第三国而受到制裁的其他国家的公司与受美国制裁的第三国进行贸易,而不是联合国进行制裁。 要说前者有一定的合理性,后者完全是霸权主义的表现。 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达玛特法以及最近美国对伊朗的石油出口禁令,对与制裁对象国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和公司实施了制裁。
最近,美国为了阻止华为在5g行业的快速发展,使用所谓“实体清单”的制裁工具,封锁华为,切断供给,扰乱长期形成的全球价值链,损害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中国的经济安全
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实体清单》的标准越来越复杂和模糊。 对华为的制裁和停止供应意味着,美国的实体名单已经演化成了为了与非商业行为进行恶性竞争而破坏全球价值链稳定性的工具。 因此,我国及时建立“不靠谱实体名录”制度,不仅是完善外贸法律制度、维护我国外贸关系的措施,也是适应当前国际经贸环境变化的必要措施。
记者:在中国现有的经贸制度框架下有同样的安排吗? 建立“不信任实体名单”制度是否会弥补现有机制的不足?
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制度。 其中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措施。 ”。 此外,在实施反倾销等外贸救济措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外贸调查。 根据该法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制定了《外贸壁垒调查规则》。 实践中,中国政府很少实际使用外贸壁垒调查机构。
但是,现有机制目前难以应对扰乱全球价值链的停止供应行为。 外贸壁垒调查首要是比较外国政府的行为,而我们缺乏比较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垄断行为的措施。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规定比较一般,对“正当理由”等概念缺乏确定规定。 另一方面,出口管制法还在制定中,应对封锁和停止供应行为也很困难。 因此,“不可信实体列表”制度将弥补上述不足。
记者:商务部宣布,近期将公布针对名单上人员的措施。 能结合这个行业对国际规则和惯例的注意,分解一下可能采取的措施吗?
崔凡:列入名单前和列入名单后,有关部门有允许关联公司投诉或作出相应承诺,避免列入名单,列入名单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排除在名单之外的调查程序。 这个过程是动态的。
在实际操作中,列入“不靠谱实体名单”本身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等于向中国和各国公司表明名单上的不靠谱实体由于各种原因缺乏保证供应链稳定性的能力。 根据其他国家的类似规定,名单上的公司可能面临着名单制定国的出口管制和进口壁垒。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可能面临罚款。 未来,中国的“不靠谱实体名单”制度毕竟还需要采取那些相关法律和行政措施,等待商务部等部门进一步确定。
记者:“中国开放的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建立“不可靠的实体名单”与我国的对外开放有什么关系?
崔凡:中国关税进一步下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压缩,资本项目自由化等开放措施将稳步持续推进。 但除此之外,开放度的扩大也意味着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所以监管和配套措施一定要跟上。
不靠谱的实体列表制度首要是贸易措施,也与贸易相关的竞争政策有关,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投资行为。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保证对中国市场供应稳定性的公司,如果将生产能力转移到中国国内的话,是欢迎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可靠的实体名单”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证我们在扩大开放过程中的经济安全。
记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您认为中国的“不可靠实体列表”制度在执行中有什么特色? 外资企业和中国的合作有那些影响?
崔凡:中国建立“不靠谱实体名单”制度,首先是为了保证自身重要产业供应链的稳定性,这与其他国家通过“实体名单”限制关键技术和产品出口的目的不同。
其他国家“实体清单”制度的首要措施是出口管制,中国“不靠谱实体清单”制度的首要措施可能有所不同,不排除对清单中的公司采取其他一点限制或处罚措施。 然后,中国在完善设计和各类外贸调查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严格保证中国自身的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多边合规。
“不靠谱实体名单”上的企业广告主如果是通过贸易渠道供应中国市场的公司,可能也包括物流公司。 名单上的公司不一定是中国的外商投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措施是比较贸易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中国法律和政府部门始终充分保护所有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
记者:外资企业开展中国业务有那些建议?
崔凡:我明白在其他国家运营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的法规。 同样,在中国市场做生意的任何公司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不得违反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则,破坏中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供应链的稳定性。 中国市场是一个涵盖近14亿人口的具有高度成长性的大市场。 与中国做生意的公司应该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保持中国市场供应链体系的稳定性,同时通过调整优化供应链体系,更好地服务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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