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树立健全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有了责任权重”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年的20%上升到年的26.7%。
但是,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电、风电、光电发电的调度与消纳问题也开始显现。 年,我国全年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合计超过1000亿千瓦小时,约相当于三峡电厂全年的发电量。 如何进一步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消化率?
近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每个省级地区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耗中的占有目标。
《通知》确定政府部门、电网公司、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其中,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主导承担执行责任,售电公司和电力客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公司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耗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的超额消费量、自愿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达到消费量。
对售电公司与电力客户合作承担消纳责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解释如下:第一类市场主体是向各类直接电力客户供电/售电的电网公司、独立售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第二类市场主体是在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客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公司。
在监测评价和考核方面,《通知》提出,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考核。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时整改,并依法解决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
根据《通知》,自年1月1日起,将全面进行监测评估和正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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