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长三十年”
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维护长期不变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提出了长期维持土地集团全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的意见。 长期维护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 保持农户承包地的稳定。 意见指出,在第二批土地承包期满前,中央农业办公室、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研究发布配套政策,指导各地确定第二批土地承包期满后延包的具体办法,以确保政策衔接、顺利过渡。
意见提出了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四个基本基本基本原则。 在正确把握“长期不变”政策内涵方面,意见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全部、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整快速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聘用、收益、流动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抵押权利,不断赋予更完整的功能。 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交换,可以快速发展连片种植。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在稳步推进“长期不变”实施方面,意见提出,二次土地承包期满后,不得多次延长包包,严重扰乱承包地,确保大部分农户原承包地继续稳定。 现有承包地在第二批土地承包期满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各地第二批土地承包期满为起点计算。 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建立自愿有偿转让机制。 维护城镇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将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城镇定居的条件。 承包农户在城市定居的,也可以自主有偿大体依法鼓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者将承包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多种形式的流动承包地经营权。
意见还提出,要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登记记载权、证明说明权确定权登记制度,搞好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联系,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 完全落实农村土地的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割政策体系。 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通中的权利边界和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功能。 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越来越多激活土地经营权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 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在落实“长期不变”、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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