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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于母等人被处以3到4年不等刑期”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6 19:30:02 浏览:

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源木匠贸易有限企业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装有限企业、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事件的被告之一是因暴力的催收而引发“羞辱母亲事件”的受害者苏银霞。

现在,儿子于欢的刑事案件从无期改称五年有期徒刑,母亲和家人的非法储蓄案件也产生了相应的结果。

回顾事件

他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案金额达到2000余万元

原本是非法吸收普通公共存款的事件,在此之前的“羞辱母案”备受瞩目。 当时22岁的于欢母亲被暴力催债者殴打侮辱,情绪高涨,随手用刀刺伤了4名催债者。 被刺伤的人自己开车去看了医生,但由于出血过多休克死亡。

该案于年2月1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欢无期徒刑。 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欢乐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的母亲是此次公众存款事件的被告苏银霞,该事件也与于欢的父亲和姐姐有关。

年7月27日,于欢的父亲因涉嫌西明、母亲苏银霞、姐姐于家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高唐县检察院起诉决定书的变更,该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

这笔钱通过另一家企业组织茶话会,通过约定高额固定收益等方式从普通市民手中募集,用于欢腾家族控制和偿还公司的生产经营。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上述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欢家人分别被判处3至4年刑期和8万至15万罚款。 查封、冻结的款项由扣押机构依法退还集资参与者。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企业、山东赛亚服装有限企业、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审明确承认事实维持原判

母亲因不遵守纪律而被勒令退出法庭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诉,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得到了确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机关山东源木匠贸易有限企业、山东赛亚服装有限企业与原审被告樊正安合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法律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公共存款罪,数额巨大。

上诉人在西明作为山东源工贸有限企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上诉人在家乐福作为山东源工贸有限企业的直接负责人,上诉人苏银霞作为山东源工贸有限企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各上诉机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机构、3名上诉人及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最终,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通报中还称,上诉人在西明、苏银霞因违反法庭纪律而导致审判长的警告、训练诚无效后,命令其退出法庭。 判决结束后,法庭对西明、苏银霞分别单独作出判决。

文/本报记者张鑫

信息链接

山东省的“羞辱母亲的杀人事件”

欢喜,男,1994年8月出生,山东省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苏银霞儿子,“辱母案”当事人,山东源工贸有限企业员工。 年4月14日,女公司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凌辱1小时后,杜志浩脱裤子,用极端手段在苏银霞儿子面前羞辱苏银霞。 22岁的于欢摸水果刀刺伤了4人。 被刺的杜志浩自己开车去看医生,但由于出血过多休克死亡。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在一审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送无期徒刑。 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当事人的上诉案。 决定于年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法庭审理上诉人故意伤害案件。

年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判决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 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定刺杀一人的行为得到了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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