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防控8条禁令: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据农业农村网站消息,农业农村2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禁令包括虚假申报、虚假申报、迟延申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病、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8条。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8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加强了重要措施落实,发生的疫情都得到了较有效的处理。 但是,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部分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现象,疫情处理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向有关病例通报 为了更加严格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向你们印制,提出以下业务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8项禁令,把推进8项禁令的落实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文案和重要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坚决杜绝8项禁令禁止的各类情况发生。 要进一步巩固员工责任,确保措施的落实、落地、落实,责任不尽人、来(厂)、村、户,减少严密的防御措施和责任层。
二、加强疫情调查和报告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科学评估疫情形势,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结合养殖、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解决等记录和临床情况,组织要开展较为现场的调查,确保调查工作一定要落实,比较有效。 现场调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取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补猪出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动物疫情报告撰写等相关工作通知》(农医发〔〕22号)等要求,规范非洲猪瘟报告工作。 畅通疫情通报渠道,及时核查通报线索,一经查实,可按规定奖励举报人。 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严格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真实报告。
三、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部最近修订印制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推广生猪养殖场户按照农业农村部二号公告规定,应当执行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关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生猪收购客户或者个体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生猪屠宰场户的委托书。 产地检疫中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养殖文件或文件记录不完整的,屠宰检疫中发现有非洲猪瘟猪制品嫌疑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说明,不得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解决。 必须规范动物证章的标识管理和采用,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说明领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四、加强猪的运输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运输猪及其车辆的检查,严格执行农业农村公告第79号的规定。 运输车辆按规定备案、清洗消毒,发现运输猪和生猪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说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解决。 要点加强对猪跨省运输的监管,发现违规运输猪和猪产品的,不得劝退,及时扣押并规范处置。 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当地法律设立的各类检查站,加大检查力度,为有关部门开展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要规范种猪运输监管,配合海关部门做好港澳生猪运输期间的监管工作,严格实施各类监管措施,全力保障生猪基础生产能力和港澳生猪安全稳定供应。
农业农村地区
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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