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共有产权房政策征求意见 购买5年可转让”
1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推进共享产权住房快速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城镇无住房家庭购买产权占50%以上的共享产权住房,可以购买5年以上转让。
意见征集稿将共享产权住宅作为政策性住宅提出,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套型为主。 该城市无住宅的家庭,可以购买共享产权住宅,享受与购买商品住宅同等的定居、入学等公共服务。
意见征集稿提出,从价格上看,供给主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出售共有产权的住宅前按“一房一价”进行判断。 另外,承包人的产权份额是承包人实际出资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宅判断价格的比例,几乎在50%以上,其余部分是政府等供给主体的产权份额。
意见征集稿规定,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宅满五年等条件的,准予转让购房者。 其中,购买或转让价格为参考且期限、同地块、同质量普通商品的房价。 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宅10年以上等条件的,允许购房者一次性不重复地增加代理商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的产权,将住宅性质变为商品住宅。
意见征集稿表明,在分配方面,供给对象的发放顺序要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和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就业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可以通过公开摇号、抽奖等随机遴选方法加以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享产权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以优先享受共享产权住房的购房资格。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房和商品房在同一小区的,共有产权房应当放在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不得在共有产权住宅和商品住宅之间设置围墙等物业隔离或者采取其他歧视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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