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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有“爆雷”风险 不能只看收益,不看风险”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6 05:06:01 浏览:

网贷(网络图)

近来,一些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 p2p ) (以下简称“网络借贷机构”)逾期兑付、提现困难等问题集中爆发,网络借贷风险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在维权过程中,个别投资者无法认识到储蓄银行在网络贷款中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出现了包围银行经营网点等不合理行为。

那么,如何明确网贷机构、基金储蓄银行的责任边界呢? 两者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 应该分别依法承担那些责任吗? 网络贷款中借款人违约的,出借人如何依法处理纠纷?

对此,中国银行领域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网络贷款是民间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 其中,有无“银行资金存管”已经成为网贷机构是否合规的杠杠,但应观察到存管银行并未向p2p提供银行信用背书。

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网络贷款资金存款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确定了存款银行免责条款。

具体来说,第一,储蓄银行不对网络贷款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或担保,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储蓄银行不承担借款项目和贷款交易新闻真实性的审查责任,而是对网络贷款新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是储蓄银行不保证或承诺网络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润,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第四,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使用储蓄银行进行营销推广。

所谓“网贷机构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是指根据监管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网贷机构的自有资金进行会计管理,由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款管理,网贷机构随意挪用客户资金

《指南》规定,网络贷款资金的储蓄银行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 目前,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款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原则》并不要求储蓄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事实上,储蓄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储蓄银行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授权保管和转账客户资金的网贷业务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与网贷机构之间也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直接与储蓄银行

那么,资金储蓄银行应该承担那些责任? 卜瑞表示,根据监管规定,储蓄银行对贷款人和借款人开设资金账户,采取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款、支付、核算和监督。 也就是说,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以实名开户、合同履行承诺和贷款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承担责任。 ”。 卜瑞说。

网贷机构还应该对它们负责吗? 根据监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新闻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必要的审查。 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等职责。

特别要观察的是,网贷机构故意诈骗、伪造数据、数据有误造成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网贷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网络贷款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怎么办? 根据监管规定,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贷款相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发布警告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等监管措施,并给予警告,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法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诈骗的,构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机构解决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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