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子科技被供应商讨债 450万元存款遭冻结”
根据27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北京0115财保305号,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认为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字科技有限企业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书的保证。
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字科技有限企业招商银行北京某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整。 该判决将在裁决书收到后立即执行。
锤子科技的创始人是罗永浩。 官网资料显示,锤子科技成立于年5月,是一家以制造移动网络终端设备为主的企业,目前主要办公室分布在成都、北京、深圳和上海。 截至年底,锤子科技旗下已有多家子公司,包括北京锤子数字科技有限企业、锤子软件(北京)有限企业、成都野望数字科技有限企业、畅达呼吸科技(成都)有限企业。 生产线从手机扩展到了空气体净化器、包等。
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京0115财保305号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字科技有限企业,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街99号院33栋d栋3楼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浩。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与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企业的合同纠纷案,目前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认为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企业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要求。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已经向我院提供了担保书的保证。
经审查,我院对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在北京锤子数字科技有限企业招商银行北京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送达就实施。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裁定。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企业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先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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