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因信贷资金被挪用等三宗违法行为 被罚79万元”
大中目录网信5月21日的综合报道根据银保监会网站2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介绍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3号),交通银行绍兴分行有时存在服务收款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情况。 信用资金被挪用的顾客管理者由顾客签名,但违反了保管其他要素空白色信用资料这三起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督管理分局罚款人民币79.25万元。
处罚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兑现、不收款、盖发票、盖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给存款人或者其他顾客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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