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报17起外汇违规范例 多个知名银行涉案”
大中目录网讯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日发布17起外汇违规案例。 涉及虚假出口贸易汇款、违规处理内保外贷个体分期出售汇款和企业逃汇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处罚罚款和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处罚。
有以下例子。
例1 :南京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虚假出口贸易汇款案
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凭公司虚假提单办理出口贸易汇款业务。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处以罚款80万元。
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出口贸易汇款案
年9月至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公司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出口贸易汇款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站办理出口贸易汇款业务。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完全真实性审查的通知》第5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64.48万元人民币。
例3 :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出口贸易汇款案
年9月至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公司虚假提单办理出口贸易汇款业务。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11.54万元人民币。
例4 :因违反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办理内保外贷款案
年4月至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合同和履约担保支付业务时未履行审批职责,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可交易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彻底审查和调查。
该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95.31万元。
例5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期销售汇款方案
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用户利用303名国内个体的年购买额办理分期销售汇款业务。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责令改正,并处罚金100万元。
例6 :山东清源集团有限企业汇款逃逸事件
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企业采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为外汇局955.5万美元。
这种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构成逃避汇款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 处罚新闻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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