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等单位及21人被宣判 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
昆明泛亚等机构和21人被判刑(网图)。
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等4家被告单位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职务侵占案件一审判决,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罚款人民币10亿元,云南天 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对郭枫、张鹏、王莲、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从年11月至年8月,被告机构昆明泛亚有色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单九良和主管人员郭枫、王骥协商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币为名“委托受托申报”“委托受托” 被告机关云南天浩希贵企业等3家企业和被告人钱军等获悉昆明泛亚有色企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帮助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昆明泛亚有色企业公共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有色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非法侵占本公司财产的事实。
事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扣押、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产,涉案财产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 追缴案件的资产被移送执行机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者。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财产刑被执行时,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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