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电价再推第四批举措 降幅未达到10%电网需让利”
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特快专递文件《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常规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称现有8项降低电价措施实施后,未达到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10%的地区
这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入账和配电价格,通常平均降低工商业电价10%”的目标要求,实施的第四次降价措施。
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通过暂时降低配电价格、提高两种制电价灵活性、降低地区电网和部分跨省输电线路配电价格、取消临时性电价、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等措施,采取了44
5月,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又印发《电力领域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决定在电力领域增值税税率调整、电网公司留存税额不重复一次性释放的电价空之间,按照常规工商业电价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扩大省际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扩大省际电力交易规模、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措施,促进常规工商业发电
《通知》指出,各地采取8项降价措施挖掘当地降价潜力后,常规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时,省级电网经营区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价增长率超过预测电量增长率而导致降价。
各地采用上述降价空后,通常工商业目录的电价降幅尚未达到10%,省级电网经营区内年1月至年7月因用电增幅超过预测用电增幅而产生的超额收入即为常规工商业目录的电价
各地采取以上措施后,通常情况下,工商业目录的电价降幅尚未达到10%,电网公司要么通过内部调剂的方法弥补节电企业的资金缺口,要么在下一个配电价格监管周期统一平衡,执行结果向发改委报告。 一些省份通常在工商业目录电价难以下降10%的情况下,必须加大清理和规范化转型的力度,切实降低普通工商业客户的电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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