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遏制不法行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打击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批准,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新规自年9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要求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必须在天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每月缴纳半年以上。 职工及其配偶在天津市已经有住房,用一次性不重复支付的方式新购买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持有该住房的产权半年以上。
另外,新规规定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两年,统一协调非天津市户籍职工离开天津市,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三项提取规定,职工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部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月还房贷利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将按原政策执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个人和中介机构的执法力度。 职工用诈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提取的金额逾期不还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失信消息,伪造实施联合惩戒的虚假说明材料,对涉嫌聘用的组织和个人, 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格依法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缴纳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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