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开发商“举报自己” 违规合同还比较有效吗?”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陕西西安部分客户以年签订内部预约合同的方式购房并全额支付,但两年后,开发商以该项目无预售许可证为由,向法院起诉12名客户,要求确认内部预约合同无效
“举报自己”表面上是极其荒谬的事件,但仔细分析事情的经过,就会明白开发者打的“算盘”。
开发商当初减少了审批环节,加快了销售流程,尽快明确了客户,并与客户签订了内部预售合同。 鉴于目前该楼单价已从每平方米7000元上涨至2.5万元,开发商欲通过举报自身违规使交易无效,收回曾经的房屋再次出售,以获取其价差。
开发商无证销售后有关反悔的行为并非一例。 西安红豆杉庄园项目于去年4月与客户签订了内部预约合同。 之后,今年2月,开发商告诉住户,当初没有取得预约证,合同无效,此案至今仍未得到判决。
那么,这些明显“违约”的合同到底有效吗?
他认为,不仅合同比较有效,开发商还必须承担违约对顾客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两个理由
其一,开发者“举报自己”是严重背离合同精神的行为。 其二,从合同法立法基本上的诚实信用等来看,普通客户不知道是否取得预约证,开发商自身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开发商知道没有预约证而进行销售,其不利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即使客户知道违规,作为真正意愿表达的合同双方也应该优先保护客户处于弱势一方。
显然,从商业伦理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开发商这种“举报自己”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合同精神,对市场起到了极差的示范作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年和以前,房地产刚上高速公路,交易市场火爆,但由于当初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不少开发商为了加快资金回笼速度,在未取得认股证的情况下,选择与业主签订内部认购或认购协议。 如果不对此加以惩罚,反而一旦出台有利于开发商的诉讼判决结果,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效仿,这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而且会危害越来越多业主的自身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开发商“举报自己”的行为也与合同法基本中平等的自主性、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基本相反。
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内部预售合同,长期来看,并未告知该交易行为存在欺诈成分,违背了交易双方平等的自主性。 开发商单方面撕毁协议,控告自己,逼迫业主归还住宅的行为,几乎忘记了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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