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开展个体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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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30 08: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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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 《通知》确定了列举试点政策的第一个复印件,指出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在领取商业年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料图:民众从事保险业务。 韩章云摄
《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
根据《通知》,自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包括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考试时间暂定为一年。
《通知》确定,试点政策的第一个副本,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在一定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 计入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在领取商业年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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