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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地”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4 15:54:01 浏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定居,成为“城市人”。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许多人新的担忧。 自己村子的承包地会被回收吗? 今天,这个问题得到了确定的答案。

今天下午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其中,国家确定保护城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另外,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在城市定居的,也可以自主有偿基本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鼓励承包人返还承包地,以鼓励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围绕如何保护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相关提问。

“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 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副本。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非常重要的。 也就是说,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 何宝玉说。

何宝玉指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是本法的两个核心条款。 概括地说,此次新法对保护城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两条编纂:一是农民进城前,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农户在城镇定居的条件。 一是删除要求城镇农户归还承包地、不归还而收回的规定,将作出的变更为城镇农户自主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自愿有偿大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承包地

何宝玉表示,为维护落户城市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快速发展,年7月,国务院发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现阶段不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落户农民城市的三个条件 年10月中辩、国辩发表的《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割办法的意见》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本着这些文书的精神,我们这次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规定。 即国家保护城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城镇定居条件。 ”

何宝玉还指出,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在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不稳定、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又回去了。 许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不一定稳定,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时间。 很多农户全家搬到了城里,往返于城乡之间,经济好的时候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需要回到农村。

“从整体上看,我国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后的市民化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此,我们必须有历史的耐心。 对城镇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最后的财产和利益,因此,部分农户进入城镇后一段时间内,可以拥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和土地承包权益,整体宽容大方。 看到农民进城,不要急于收回承包地。 ”。 何宝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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