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销售产品起点降至1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 根据《理财新规》)的相关要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意见征稿)》(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编制完善,并及时公布实施。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循的监管要求。 《办法》共6章85条,是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监管、法律责任、附则,以及一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产品管理要求》。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首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并且,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一再公允价值计量大体上,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使用摊余价钱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六是控制杠杆,比较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并且,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快速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企业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认同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快速发展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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